[规程]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竞赛规程
2006-01-26 09:59:00
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
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暨
第二届全国健身俱乐部健身健美公开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6年4月13日至1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
三、承办单位
黑龙江省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四、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 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健美协会,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秘书处,有关体育院校,各健身俱乐部。
五、竞赛项目及分组
锦标赛只设健美比赛,俱乐部赛设健美、健身和集体风采展示大赛。锦标赛和俱乐部赛中的健美比赛设项相同,且同场比赛。锦标赛当中的男子成年组、女子成年组、男子元老组比赛及俱乐部赛当中的健身小姐比赛作为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健身比赛选拔赛。
健美比赛设男子青年、男子成年、女子成年、男子元老、混合双人和全场冠军6个项目。健身比赛设健美形体、运动特长、晚装展示3个项目。
(一)健美比赛按运动员体重、年龄分级和分组如下:
1、男子青年组设二个级别:
轻量级:75公斤(含)级;
重量级:75公斤以上级。
2、男子成年组设八个级别:
羽量级:60公斤级;
雏量级:65公斤级;
轻量级:70公斤级;
次轻中量级:75公斤级;
轻中量级:80公斤级;
中量级:85公斤级;
轻重量级:90公斤级;
重量级:90公斤以上级。
3、女子成年组设六个级别:
羽量级:46公斤级;
雏量级:49公斤级;
轻量级:52公斤级;
轻中量级:55公斤级;
中量级:58公斤级;
重量级:58公斤以上级。
4、设45周岁以上男子元老组。
5、混合双人比赛不分体重级别。
6、全场冠军在男女成年组各级别冠军中产生,既是锦标赛,又是俱乐部赛的全场冠军。
(二)健身比赛按运动员身高分组。
1、男子分为A组(1、75米<含>以下)和B组(1、75米以上);
2、女子分为A组(1、64米<含>以下)、B组(1、64米以上)。
(三)俱乐部集体健身风采展示赛。
(四)运动员可以同时参加锦标赛和俱乐部赛,但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内健美各项、各级别之间,健美与健身之间,健身各组别之间均不得兼项。
六、竞赛办法
(一)进行不公开的预赛和复赛。
(二)健身先生、健身小姐比赛按以下方式进行:
1、预赛只进行形体项目比赛。
2、半决赛、决赛进行形体、特长表演、晚装展示三个项目的比赛。
3、半决赛前10名进入决赛。
4、形体进行单人比赛,特长表演进行单人、双人或多人组合(本队或跨队组合)比赛。
5、演唱和器乐类表演不得参加比赛。
(三)竞赛服装
1、健美比赛男子穿单色三角裤赛服(赛裤两侧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女子穿单色比基尼赛服。
2、健身先生、小姐比赛按以下要求着装:
(1)形体项目女子穿后交叉式的比基尼泳装,穿高跟(8厘米以上细跟)皮、凉鞋(鞋底前掌厚度不得超过2厘米)。男子穿齐腿式单色短裤,否则不允许参赛。
(2)特长表演项目穿(配)与表演风格统一的服装(可配戴使用安全道具)。
(3)晚装展示:按照规定线路行走(赛前排练)。
3、禁止运动员在风采展示与特长表演中做任何丢抛服装、道具的动作。
4、获得“十佳”健身先生、健身小姐称号的运动员必须着正装参加颁奖仪式。
(四)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2年《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七、参加办法
(一)参赛单位的运动员人数及各级、各组人数均不限,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不得兼任领队和教练。
(二)锦标赛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美协会,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为参赛单位,或加盖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单位或个人。俱乐部赛由以上单位和各有关俱乐部为参赛单位。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已经中国健美协会注册。
(四)男子青年组(1985年4月13日<含>以后出生)
男子成年组(1961年4月31日<含>至1985年4月13日<含>之间出生)
女子成年组(1985年4月13日<含>以前出生)
男子元老组(1961年4月13日<含>以前出生)
(五)参加青年组比赛的运动员年龄为21周岁以下(可参加成年组比赛,但不得兼项);参加元老组比赛的运动员年龄在45岁以上(可参加成年组的比赛,但不得兼项)。年龄计算均以生日为准。称量体重时,青年组、成年组、元老组均需交验身份证、运动员注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否则,不得参赛。
(六)各参赛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伤病意外事故保险。
(七)一名运动员在参加同一比赛(锦标赛或俱乐部赛)时,只能代表一个单位。
(八)运动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队,才计团体总分成绩。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需填写(必须打印)报名表一式二份(锦标赛报名表需加盖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俱乐部赛加盖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或派出俱乐部公章)于3月25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或中国健美协会)及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参赛人员每人自备2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5寸运动照片1张,参加俱乐部风采展示大赛的另备5寸集体合影1张(制作参赛证和画册用),背面填写单位、姓名,于3月25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到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
邮政编码:100763
地 址:北京体育馆路9号
电 话:010-67147628,87182320
传 真:010-67133577
联 系 人:王瑞霞、周卫中
2、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黑龙江省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150040
地 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73号
电 话:0451-82133877
传 真:0451-82133877
联 系人:李可言(137048001880)、吴世贤(13604807389)
逾期报名不允许参赛。
(二)报名后不许无故撤消报名。如因特殊情况不参赛或需更换运动员名单者,必须于赛前15天函告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三)不接受个人报名。
(四)报到时,不再接受报名。
(五)不详之处可登陆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cbba.net.cn/。
九、药物检查和处罚办法
(一)在比赛过程中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将对运动员进行违禁药物抽样检查,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处罚。
(二)各参赛队报到时交本次比赛的《参赛保证书》,保证没有使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
十、录取名次
(一)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团体总分分开计算。团体总分根据运动员在各级(项、组)比赛中的前六名成绩得分之和计分,按7、5、4、3、2、1的办法计分。获第1名者得7分,第2名得5分,依此类推。如得分相同,以获得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再相同,以获得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二)团体、各级(项、组)比赛录取前6名。
(三)各项各评选特别奖1名。
(四)锦标赛、俱乐赛中的健美比赛同场比赛、分开计分。获得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即取得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比赛决赛资格。
(五)获得健身小姐比赛A、B组前5名的运动员即取得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比赛决赛资格。
(六)已经取得全国体育大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按取得资格时的级别和组别参加全国体育大会决赛,不得改变级别和组别。如果继续参加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当中的健身小姐比赛,并取得名次,只计锦标赛成绩,不计全国体育大会比赛资格,所空名额,根据名次顺序,由具有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依次替补。
(七)如果参加全国体育大会决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足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将由取得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当中健身小姐比赛相应级别或组别,依名次顺序,依次替补。
十一、奖励办法
(一)特别奖评选在各级(项)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中产生,单项比赛特别奖每项评选1名。
1、健美各单项(组)比赛评选最佳表演、最佳配乐和男子最佳小腿肌和女子最佳腹肌奖。
2、男子元老组比赛评选最佳参与、最佳精神风貌奖。
3、健身先生、健身小姐比赛评选最佳形体、最佳表演和女子最佳形象、男子最佳风度奖。
(二)各级(组、项)比赛前6名,颁发奖牌、证书。
(三)获得特别奖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四)全场冠军颁发证书、奖牌、奖杯。
(五)健身先生、健身小姐各组别“十佳”运动员颁发证书。
(六)俱乐部集体健身风采展示,预赛取前10名进入复赛,复赛取前6名进入决赛。决赛录取一等奖1个队,二等奖2个队,三等奖3个队。其他进入复赛的队均为优秀奖。获集体项目奖的队颁发奖杯、证书。
十二、费用
(一)参赛单位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各队须在大会指定的宾馆食宿,食宿标准每人每天120元。
(二)参赛运动员报到时向大会每人交纳100元报名费。
(三)冠企业名称的队,需在报名的同时向承办单位交纳500元人民币广告宣传费(含秩序册,成绩册中对企业名称的宣传,汇款帐号:3500041129003004723 帐户:哈尔滨高阳广告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在报到时交纳宣传费的单位,承办单位只能保证企业名称在成绩册中出现。
(四)各单位超编人员,需要组委会提供证件服务者,每人一次性向承办单位交纳200元人民币。不在组委会指定宾馆食宿运动队,每人须交纳综合服务费150元人民币。
十四、其他
(一)主办单位有权使用运动员的竞赛图片进行旨在促进健美健身运动发展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裁判员由中国健美协会指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俱乐部集体健身风采展示评分依据
2、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报名表
3、第二届全国健身俱乐部健身健美公开赛报名表(健美)
4、第二届全国健身俱乐部健身健美公开赛报名表(健身先生、健身小姐)
5、未使用兴奋剂保证书
2006年4月13日至1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
三、承办单位
黑龙江省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四、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 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健美协会,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秘书处,有关体育院校,各健身俱乐部。
五、竞赛项目及分组
锦标赛只设健美比赛,俱乐部赛设健美、健身和集体风采展示大赛。锦标赛和俱乐部赛中的健美比赛设项相同,且同场比赛。锦标赛当中的男子成年组、女子成年组、男子元老组比赛及俱乐部赛当中的健身小姐比赛作为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健身比赛选拔赛。
健美比赛设男子青年、男子成年、女子成年、男子元老、混合双人和全场冠军6个项目。健身比赛设健美形体、运动特长、晚装展示3个项目。
(一)健美比赛按运动员体重、年龄分级和分组如下:
1、男子青年组设二个级别:
轻量级:75公斤(含)级;
重量级:75公斤以上级。
2、男子成年组设八个级别:
羽量级:60公斤级;
雏量级:65公斤级;
轻量级:70公斤级;
次轻中量级:75公斤级;
轻中量级:80公斤级;
中量级:85公斤级;
轻重量级:90公斤级;
重量级:90公斤以上级。
3、女子成年组设六个级别:
羽量级:46公斤级;
雏量级:49公斤级;
轻量级:52公斤级;
轻中量级:55公斤级;
中量级:58公斤级;
重量级:58公斤以上级。
4、设45周岁以上男子元老组。
5、混合双人比赛不分体重级别。
6、全场冠军在男女成年组各级别冠军中产生,既是锦标赛,又是俱乐部赛的全场冠军。
(二)健身比赛按运动员身高分组。
1、男子分为A组(1、75米<含>以下)和B组(1、75米以上);
2、女子分为A组(1、64米<含>以下)、B组(1、64米以上)。
(三)俱乐部集体健身风采展示赛。
(四)运动员可以同时参加锦标赛和俱乐部赛,但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内健美各项、各级别之间,健美与健身之间,健身各组别之间均不得兼项。
六、竞赛办法
(一)进行不公开的预赛和复赛。
(二)健身先生、健身小姐比赛按以下方式进行:
1、预赛只进行形体项目比赛。
2、半决赛、决赛进行形体、特长表演、晚装展示三个项目的比赛。
3、半决赛前10名进入决赛。
4、形体进行单人比赛,特长表演进行单人、双人或多人组合(本队或跨队组合)比赛。
5、演唱和器乐类表演不得参加比赛。
(三)竞赛服装
1、健美比赛男子穿单色三角裤赛服(赛裤两侧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女子穿单色比基尼赛服。
2、健身先生、小姐比赛按以下要求着装:
(1)形体项目女子穿后交叉式的比基尼泳装,穿高跟(8厘米以上细跟)皮、凉鞋(鞋底前掌厚度不得超过2厘米)。男子穿齐腿式单色短裤,否则不允许参赛。
(2)特长表演项目穿(配)与表演风格统一的服装(可配戴使用安全道具)。
(3)晚装展示:按照规定线路行走(赛前排练)。
3、禁止运动员在风采展示与特长表演中做任何丢抛服装、道具的动作。
4、获得“十佳”健身先生、健身小姐称号的运动员必须着正装参加颁奖仪式。
(四)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2年《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七、参加办法
(一)参赛单位的运动员人数及各级、各组人数均不限,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不得兼任领队和教练。
(二)锦标赛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美协会,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为参赛单位,或加盖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单位或个人。俱乐部赛由以上单位和各有关俱乐部为参赛单位。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已经中国健美协会注册。
(四)男子青年组(1985年4月13日<含>以后出生)
男子成年组(1961年4月31日<含>至1985年4月13日<含>之间出生)
女子成年组(1985年4月13日<含>以前出生)
男子元老组(1961年4月13日<含>以前出生)
(五)参加青年组比赛的运动员年龄为21周岁以下(可参加成年组比赛,但不得兼项);参加元老组比赛的运动员年龄在45岁以上(可参加成年组的比赛,但不得兼项)。年龄计算均以生日为准。称量体重时,青年组、成年组、元老组均需交验身份证、运动员注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否则,不得参赛。
(六)各参赛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伤病意外事故保险。
(七)一名运动员在参加同一比赛(锦标赛或俱乐部赛)时,只能代表一个单位。
(八)运动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队,才计团体总分成绩。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需填写(必须打印)报名表一式二份(锦标赛报名表需加盖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俱乐部赛加盖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或派出俱乐部公章)于3月25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或中国健美协会)及黑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参赛人员每人自备2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5寸运动照片1张,参加俱乐部风采展示大赛的另备5寸集体合影1张(制作参赛证和画册用),背面填写单位、姓名,于3月25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到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
邮政编码:100763
地 址:北京体育馆路9号
电 话:010-67147628,87182320
传 真:010-67133577
联 系 人:王瑞霞、周卫中
2、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黑龙江省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150040
地 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73号
电 话:0451-82133877
传 真:0451-82133877
联 系人:李可言(137048001880)、吴世贤(13604807389)
逾期报名不允许参赛。
(二)报名后不许无故撤消报名。如因特殊情况不参赛或需更换运动员名单者,必须于赛前15天函告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三)不接受个人报名。
(四)报到时,不再接受报名。
(五)不详之处可登陆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cbba.net.cn/。
九、药物检查和处罚办法
(一)在比赛过程中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将对运动员进行违禁药物抽样检查,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处罚。
(二)各参赛队报到时交本次比赛的《参赛保证书》,保证没有使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
十、录取名次
(一)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团体总分分开计算。团体总分根据运动员在各级(项、组)比赛中的前六名成绩得分之和计分,按7、5、4、3、2、1的办法计分。获第1名者得7分,第2名得5分,依此类推。如得分相同,以获得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再相同,以获得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二)团体、各级(项、组)比赛录取前6名。
(三)各项各评选特别奖1名。
(四)锦标赛、俱乐赛中的健美比赛同场比赛、分开计分。获得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即取得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比赛决赛资格。
(五)获得健身小姐比赛A、B组前5名的运动员即取得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比赛决赛资格。
(六)已经取得全国体育大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按取得资格时的级别和组别参加全国体育大会决赛,不得改变级别和组别。如果继续参加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当中的健身小姐比赛,并取得名次,只计锦标赛成绩,不计全国体育大会比赛资格,所空名额,根据名次顺序,由具有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依次替补。
(七)如果参加全国体育大会决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足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将由取得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和俱乐部赛当中健身小姐比赛相应级别或组别,依名次顺序,依次替补。
十一、奖励办法
(一)特别奖评选在各级(项)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中产生,单项比赛特别奖每项评选1名。
1、健美各单项(组)比赛评选最佳表演、最佳配乐和男子最佳小腿肌和女子最佳腹肌奖。
2、男子元老组比赛评选最佳参与、最佳精神风貌奖。
3、健身先生、健身小姐比赛评选最佳形体、最佳表演和女子最佳形象、男子最佳风度奖。
(二)各级(组、项)比赛前6名,颁发奖牌、证书。
(三)获得特别奖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四)全场冠军颁发证书、奖牌、奖杯。
(五)健身先生、健身小姐各组别“十佳”运动员颁发证书。
(六)俱乐部集体健身风采展示,预赛取前10名进入复赛,复赛取前6名进入决赛。决赛录取一等奖1个队,二等奖2个队,三等奖3个队。其他进入复赛的队均为优秀奖。获集体项目奖的队颁发奖杯、证书。
十二、费用
(一)参赛单位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各队须在大会指定的宾馆食宿,食宿标准每人每天120元。
(二)参赛运动员报到时向大会每人交纳100元报名费。
(三)冠企业名称的队,需在报名的同时向承办单位交纳500元人民币广告宣传费(含秩序册,成绩册中对企业名称的宣传,汇款帐号:3500041129003004723 帐户:哈尔滨高阳广告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在报到时交纳宣传费的单位,承办单位只能保证企业名称在成绩册中出现。
(四)各单位超编人员,需要组委会提供证件服务者,每人一次性向承办单位交纳200元人民币。不在组委会指定宾馆食宿运动队,每人须交纳综合服务费150元人民币。
十四、其他
(一)主办单位有权使用运动员的竞赛图片进行旨在促进健美健身运动发展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裁判员由中国健美协会指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俱乐部集体健身风采展示评分依据
2、2006年全国健美锦标赛报名表
3、第二届全国健身俱乐部健身健美公开赛报名表(健美)
4、第二届全国健身俱乐部健身健美公开赛报名表(健身先生、健身小姐)
5、未使用兴奋剂保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