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身私人教练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4-03-04 14:36:00 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

                            社体字〔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办公室,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办公室,各行业体协秘书处及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商业健美俱乐部的不断增加,以人为本的个性化健身指导和服务方式,已逐渐成为健身消费市场的人力发展趋势。

  健身私人教练是在群众性健身消费和体能锻炼活动中从事健身健美指导、知识技能传授等活动的对雇主个人直接负责的健身指导人员(也称体能健身教练、体适能健身教练)。

  为提高健美运动水平,满足健身市场发展的需求,决定颁布《健身私人教练培训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健身私人教练培训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