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4-04-09 14:15:00
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
社体字〔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体育院校:
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全国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凡是“细则”与“办法”不相符的,按“办法”执行。自2005年起,凡参加全国比赛的运动员均须持注册证参赛。
全国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