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健美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5-11-03 14:00:00 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健美协会,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办公室:

    为搞好2006年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比赛,加强运动员的管理,根据《全国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社体字[2004]135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细则”规定,做好健美运动员注册工作,是提高健美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健美运动员管理,使健美运动员合理、有序交流,保证全国各项健美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细则”,充分认识做好健美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按时、按要求做好注册工作。

    三、参加2006年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比赛的单位,必须对代表本单位的运动员进行注册。凡注册的运动员需携带注册证参加比赛,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单位和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四、请有关参赛单位按照“细则”要求,注册时,携带注册单位与运动员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公章,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两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间,到中国健美协会注册。同时,每名运动员需交纳注册费20元人民币,注册证工本费工10元人民币。逾期不再办理。

    五、今后参加全国健美比赛的运动队、运动员,将按照运动员注册的单位组队参加。


                            中国健美协会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