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8年全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的通知
2008-04-11 11:34:00 华奥星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健美协会,各行业体协、有关高等院校健美项目管理部门:

  根据《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商有关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2008年继续举办全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健美协会。

  二、培训领导小组

  组 长:胡建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

  副组长:林 洁(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副主任、中国健美协会副主席)

  成 员:王瑞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业务一部主任、中国健美协会秘书长)

  周卫中(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业务一部)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办公室1人

  各培训地业务主管领导1人。

  三、承办单位

  各培训地健美项目管理部门。

  四、培训日期、地点

  第一期 5月10日至19日 浙江省(义乌市)

  第二期 5月22日至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三期 6月11日至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四期 6月18日至26日 江苏省(连云港市)

  第五期 7月1日至9日 山东省(济南市)

  第六期 7月13日至21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七期 7月23日至31日 湖南省(长沙市)

  第八期 8月26日至9月3日 北京市(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公寓)

  第九期 10月23日至31日 广东省(佛山市)

  第十期 11月11日至19日 海南省(海口市)

  五、培训教材及内容

  培训采用中国健美协会审定的统一教材。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健身指导员素质培训、体能理论与拓展运用技巧、健身指导员职业服务技巧、健康分级与运动方式推荐、运动营养的原则、集体健身操编排原理和技能指导、集体健身的基本技术和音乐选配、健身锻炼的教学与指导方法、健身健美训练方法、运动特长动作、音乐的编排、健身房类型与配置等。

  六、培训对象

  符合相关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培训或已获得一、二、三级等级健身指导员称号需要晋级人员。

  七、参加办法

  (一)参加人员要严格按照《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向各地培训单位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并按培训班的学习纪律和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

  (二)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需向培训班会务组出示以下个人证明材料。

  1、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注册登记表(报到时填写)。

  2、已获等级健身指导员称号的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明、参加健美比赛成绩原件和复印件、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一寸彩色照片2张、二寸彩色照片2张。

  (三)参加人员的等级由培训领导小组依照中国健美协会制定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进行审定。

  八、结业

  对符合申报条件、达到规定的学时、考试及格的学员发给等级健身指导员证书(正、副本,注册证)。

  九、培训费用

  参加人员的培训、教材、证书、食宿、会务费及交通费均自理。

  (一)培训费:国家级每人2000元、一级每人1200元、二级每人800元、三级每人600元。

  (二)教材费待定。

  (三)证书费:正本每份25元(每人1份),副本每份15元(可认购),注册证书每本20元(每人1本)。

  (四)食宿和会务费

  学员可自行安排食宿,如需承办单位安排,食宿标准有承办单位根据各地消费水平确定。学员可直接同承办单位联系。

  所有参加人员须向承办单位一次性交纳120元会务费。

  十、参加培训人员自行办理培训班期间人身意外事故、伤病保险。

  十一、报名和报到

  参加人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培训地点参加培训,并于培训班开始前15天向培训单位报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详细情况见附件)

  十二、为确保学习质量,参加人员必须修满规定的培训课程。

  附件:2008年全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计划表

  中心章、协会章

  二ΟΟ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