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健美运动员姜熹违反禁用兴奋剂进行处罚的决定
2007-01-19 14:29:00
体总网
社体运协字〔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健美协会,各行业体协健美协会及各有关单位:
在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2006年7月21日实施的兴奋剂赛外检查中,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运动员姜熹在接到兴奋剂检查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第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经研究,决定对该运动员及其注册管理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姜熹2年参加全国性健美活动资格,时间自2006年7月21日至2008年7月20日。
二、对姜熹处以5000元罚款。
三、对北京市健美协会和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提出警告。
四、对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处以20例兴奋剂检查的费用(即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五、以上罚没费用上交至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体育馆路支行;帐户: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帐号:0200008109026402655)。
六、上述运动员、俱乐部在未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前,不得参加由中国健美协会举办的各类赛事和活动。
由于该运动员无专职教练员,故对姜熹的处罚不涉及教练员。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健美 兴奋剂 处罚 决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