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员委托培训管理办法
2007-11-27 10:27:00
华奥星空
第一条 为加强对等级健身指导员委托培训工作的管理,调动各地健身健美项目培训管理部门组织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委托培训范围和等级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系统、高等院校的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健美协会为一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一、二、三级健身指导员。
(二)地(市)级的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健美协会为二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二、三级健身指导员。
(三)县(区、市)级的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健美协会为三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三级健身指导员。
第三条 委托培训组织管理
(一)受委托培训的单位应成立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管理委员会,聘请持有中国健美协会颁发的从事培训教学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二)受委托培训的单位在教学人员不足时,必须向中国健美协会提出申请,中国健美协会与委托培训单位协商选派。各单位不得擅自跨省(区)、市聘请授课教师。
第四条 委托培训对象
受委托培训单位仅限于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院校内进行培训。严禁受委托培训单位,擅自进行跨省(区、市)、跨行业、跨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委托培训程序
委托培训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全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委托培训申请表》,加盖委托培训单位的公章后(非一级委托培训单位需加盖省级健美协会或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公章),报中国健美协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委托培训教材、证书和教学
委托培训一律采用中国健美协会编著的统一教材。各级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60个学时。学员经学习、考试合格,由中国健美协会委托培训单位颁发《中国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条 学员资格认定
严格执行中国健美协会颁发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委托培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参加培训学员进行资格审定。中国健美协会视情况对各级委托培训单位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受委托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向中国健美协会报送培训班日程表、学员考试成绩表及学员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交纳管理费、教材费及证书费。
第九条 罚则
受委托培训单位,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经调查核实,中国健会
会一律不予发证,并停止委托培训资格二年。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
育指导中心印发的《健身指导员委托培训办法(草案)》(社体字[2003]78










